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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非学历教育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华北电力大学非学历教育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北电力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华电校〔20223号)《华北电力大学合同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华电校发规〔20221 号)等学校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开展非学历教育办学活动时,以学校名义与相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以及以其他名称出现的合约。

第三条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不得以学校或办学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继续教育合同和从事任何形式的非学历教育活动。

第二章 归口管理和办学单位

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是经学校授权批准对非学历教育合同进行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修订非学历教育合同管理办法;

(二)非学历教育合同的归口审核;

(三)根据授权由部门负责人代表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

(四)管理非学历教育合同专用章;

(五)制订、推广使用非学历教育合同示范文本;

(六)指导、监督非学历教育合同起草、履行、纠纷处理等工作;

(七)非学历教育合同的备案归档;

(八)学校交办的其他非学历教育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际履行合同、组织开展非学历教育的学院(系)及其他实体教学单位是非学历教育合同的办学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合同签订前对培训项目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论证;

(二)对合同方的资质、营业范围、履约能力、信誉状况以及授权委托等内容进行审查;

(三)负责合同谈判、起草、部门审查,将合同提交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和签署;

(四)负责履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记录并向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报告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妥善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

(五)处理合同纠纷;

(六)及时将合同提交至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三章 合同拟定及审批

第六条 办学单位签订合同前应准确了解合同方的法人的基本情况、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等基本情况,签订前应要求合作方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并保留其复印件以便核查。

第七条 所有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原则上应使用学校提供的合同范本商谈确定。

第八条 合同应坚持学校办学主体,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应明确当事人信息、培训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办法等内容。

第九条 办学活动中如有涉及其他事项(例如食宿、实习等安排),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跨学科、多学院联合培训合同,应在合同或情况说明中明确任务分工、收入分配规则和项目负责人等内容,经相关学院会签后报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 合作办学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合作方式、合作内容、合作费用、合作期限等。承办单位需提供合作方背景、资质审核材料,与合同一并报送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 合同审批通过后,由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署,加盖非学历教育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 合同经双方(或多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办学单位与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各留存一份。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履行,并及时保全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办学单位要按合同要求安排相关工作,解决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要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报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涉及违规办学的,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将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解除合同的,须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应签订书面变更、解除合同,并报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生效。签订书面变更、解除合同时由承办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合同签订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华北电力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等学校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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