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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非学历教育项目管理,提升项目运行质量,提高项目执行效率,根据《华北电力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华电校〔2022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立归口管理部门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各办学单位负责办学项目的组织实施、招生宣传、教学管理、师资建设、经费管理、质量保障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立项

第三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项目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学校办学主体责任。

第四条 办学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要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要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 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前,须向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华北电力大学非学历教育立项审批表》(附件1),说明项目情况,经办学单位主管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后,提交至办公室。

第六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立项申请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培训内容、收费方式和标准、培训时间、培训类型、培训方式、培训对象、培训协议、教学计划、招生宣传材料等。

第七条 办公室按程序审批立项申请,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必要情况下,办公室可组织专家组对立项材料进行评审。

第八条 办学单位应严格遵照“按审批计划开办、按审批内容宣传、按协议要求合作、按学校规定收费、按结业人数发证”原则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若办学过程中涉及项目内容变更,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类非学历项目,除保密情形外,在审批通过后均须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

第三章 招生与宣传

第十条 办学单位要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应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类非学历教育项目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第十一条  招生宣传内容必须合法、合规、真实、明晰、准确,严禁虚假宣传、误导公众、损害学校声誉。

第十二条 办学单位应将非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宣传材 料报办公室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对外刊登或发布。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宣传时需载明项目名称、项目性质、办学时间及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收费标准、退费办法、颁证方式、监督电话等,不得出现含有或暗示学历(学位)教育的内容,不得发布模糊或虚假信息误导学员。

第十四条 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印制招生材料,进行对外招生宣传。

第四章 合同

第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中需要签订合作办学或委托办学合同的,原则上应使用学校提供的合同样本。由合同签署的相关方提供的合同文本,须经办公室审定后使用。

第十六条 办公室重点对合同中的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审核,批准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加盖学校非学历教育合同专用公章。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 办学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财务规定,学费收缴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严禁自行开立任何形式的银行账户收取教育培训相关经费,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资金。

第十八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实行预决算管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华北电力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预算表》(附件2),经办学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按预算执行;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华北电力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决算表》(附件2),经办学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留存备查。

第六章 教学管理与质量监督

第十九条 办公室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学校利用各方面教育教学资源,为高质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提供师资、课程、平台、场地、网络信息等方面支持。

第二十条 办学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教学组织。应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质量评价等方面管理,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严肃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办学单位应确保非学历教育办学质量与学校声誉相匹配。定期组织学员对非学历教育项目管理、支持和服务过程、课程质量进行分析评估,填写教学质量和教学满意度评价表等,评估结果及时报送办公室。对学员满意度较低的培训项目、课程和教师,办公室可采用劝诫、谈话、下整改通知单等方式,督促办学单位及时整改。

第七章 证书发放

第二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结业证书由办公室统一制作并编号管理,建立规范的结业证书审核与申领机制,做好结业申请材料的收集与归档。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加盖学校公章,需明显区别于学历教育证书。

第二十三条 办学单位负责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的印制和发放登记工作。办学单位和教职员工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颁发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员完成培训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华北电力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结业证书申办登记表》(附件3),附学员考试考核合格名单,经办学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办公室审核并履行证书发放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结业证书遗失不补,若有需要,应由学员本人向办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习证明,不再补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 办学单位如有发放上级部门及行业协会等校外证书中含有“华北电力大学”字样的,也应按上述审批流程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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