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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北电力大学非学历教育领域合作办学工作,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国家战略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华北电力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华电校〔2022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合作办学是指学校与具有法人资质的校外单位(机构)(以下统称“合作方”)合作开展的有经济分配关系的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三条 合作办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第四条 学校合作办学的归口管理部门为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履行管理服务和监督指导的职责。学校合作办学的实施主体为学校各学院(系)及其他实体教学单位(以下统称“办学单位”)。

第五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原则上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六条 办学单位应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并须向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提交立项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七条 办学单位对合作方基本情况的预审内容应包括:

(一)确定合作方的办学资质:合作方办学资格、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等。

(二)了解合作方的履约能力:合作方办学经历、办学规模、资金保障、社会声誉等。

(三)实地考察合作方的办学条件:办学场所、办公设施、制度机构、人员队伍等及相关软硬件设施。

第八条 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第九条 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合同必须经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统一审批,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权人签字,加盖非学历教育合同专用章。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办学单位应切实维护学校的办学主导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所有招生简章、广告宣传等材料须经办学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十二条 合作办学项目的全部学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按已签订的合作项目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合作协议必须明确双方的合作模式、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与合作方发生争议的,各办学单位应当将合作办学争议及其解决的情况,及时上报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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